清理法院工作人员违规从事律师执业:干脆告诉不准辞职算了
昨天,一则《武汉市司法局关于开展法院工作人员违规从事律师执业专项清理活动的通知》在网上流传。根据《通知》要求,对各级法院行政在编人员2015年以来通过辞职、退休等方式从事律师工作的人员,要执行“法院领导班子成员、处级以上法官和处级以上审判辅助人员辞去公职或退休后3年内,前述之外的法官和其他审判辅助人员,辞去公职或退休后2年内,均不得接受律师事务所的聘任,不得直接以律师身份或借助他人名义从事诉讼性盈利活动,以及从事担任法律顾问等其他与原所从事的审判执行或审判辅助人员具有经常性直接关联的营利性活动。”
“法院领导班子成员和处级以上司法行政人员辞去公职或退休后3年内,前述之外的司法行政人员,辞去公职或退休后2年内,均不得接受律师事务所的聘任,不得直接以律师身份或借助他人名义从事诉讼性盈利活动,以及从事担任法律顾问等其他与原所从事的审判执行或审判辅助人员具有经常性直接关联的营利性活动。”
《通知》一经曝光,立马引发网友法律上和常理上的争议。法官、法院工作人员离职后违规从事业务,确实应该查处,但查处也应该考虑严格依法办事、公平执法,防止越法悖法、缺乏人性化考量吧,否则只会让人质疑查处的目的。
首先,不论是根据《律师法》、《法官法》,还是《公务员法》,这个《通知》都有违法嫌疑。其不但扩大了法律规定的禁业人员的种类和范围,而且扩大了法律规定的禁业业务范围和内容。
《律师法》 第四十一条规定,“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最新版《法官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从以上规定看,法官的禁业规定仅限于法官离任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何来人员范围扩大至“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禁业内容扩大至“接受律师事务所的聘任”、“借助他人名义从事诉讼性盈利活动”?难道在律师事务所打杂,不参与诉讼活动也不行?
即使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也是仅限于三年或两年内,不得到担任或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职务或业务,何来不论“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与否,一概“不得接受律师事务所的聘任,不得直接以律师身份或借助他人名义从事诉讼性盈利活动”之说?
其次,这个《通知》专门转对离职法院人员,有就业歧视之嫌。
要知道,法律行业的公职人员,司法行业除了法院人员,还有检察院、公安机关人员,更有更广泛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为何单单要开展清理法院离职人员?
在各地都在鼓励律师行业人员大力报考法院法官、辅助人员之际,严苛法官、法院人员进入律师队伍,不研究律师行业人员进入法院是否有违利益输送、任职回避,但查法院人员任职回避,是否是片面性执法?
再次,对法院离职人员规定如此“苛刻”的就业限制,是否人性化的考虑过对他们的离职补偿和生活保障问题?
《劳动法》关于企业离职人员竞业限制方面规定,企业规定劳动者离职后一定期限内禁止劳动者从事原任职相关行业的,必须按月给予劳动者一定经济补偿,否则劳动者有权不受竞业禁止条款限制。
法官、法院工作人员,按照规定,没有补偿的“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代理案件”、“终身不得代理原任职法院案件”也就罢了,如果再按照《通知》的规定和理解,“均不得接受律师事务所的聘任,不得直接以律师身份或借助他人名义从事诉讼性盈利活动,......”,岂不是让他们三两年内彻底远离法律工作,连从事涉及诉讼活动的法务工作都在《通知》查处范围之内?
关于司法改革与法官离职的关系,《通知》也特别点出“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部分法官通过辞职等方式从事律师工作”。去年年底,有地区统计2013-2018年公职人员离职从事律师行业的调查报告显示,5年79人中法院占了30人,近三年占了离职人员的九成以上。
法官、法院人员离职,本是人家的正当职业权利,法官实行员额制以后,39%的固定比例意味着很多法院人一辈子可能也跟法官无缘,如何安置、分流离职意愿的人?强留在体制内,难道不影响效率和占用编制?同其他行业一样,只有畅通入口和出口,内部实行“能者上、庸者下”的公平选拔机制,才能“流水不腐”,队伍不断精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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